墙角挖个坑摔死一个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6:21 都市快报 |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余杭法院 案情实录:
老高和邻居王某原本关系不错。去年2月8日,老高在自家房子东侧的墙角边,挖了一个化粪池,长约1.5米,宽约1.4米,深0.8米。挖池子的地方本是人行道,第二天晚上,王某儿子外出路过,不慎跌入土坑,到次日早上尸体才被发现。法医勘查说是意外身亡。 村委组织王、高两家协商。没谈好,王某一怒之下拿着铁榔头闯到老高家,砸坏、烧毁了门窗、家具,还把儿子尸体抬到老高家中。 去年9月18日,余杭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了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随后赔了老高的损失。 判了刑、赔完钱,今年2月,王某夫妻把老高告到余杭法院,要老高赔偿各类费用20多万元。 上周,法院判决,老高在人行通道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对王某儿子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判决老高赔偿死亡赔偿金72080元。 律师说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伤人的,它的主人或管理者要负责赔偿,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把范围扩大到了所有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这给修路、造桥、挖坑的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像老高这样挖坑把杂土随意堆放,不采取安全措施伤了人的,都要赔偿。 和一般的案子不同,建筑物伤了人,主人或管理者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用赔偿,———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建筑物的主人被告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须赔偿。王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老高索赔,采取打砸的措施大可不必。 修路、盖房、搭建建筑物,这几年越来越多。大家以后造建筑物,一定要加强管理,以免既伤人,自己又赔钱。 (见习记者吕明合通讯员廖育奎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