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新政策即将出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15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琳琳报道新学期伊始,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鞍山市物价局正在制定并即将出台新的教育收费政策。记者昨日从鞍山市物价局了解到,鞍山市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一费制,鞍山将按省定原则,具体制定一费制标准。同时,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分别在加强借读费收费管理、加强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加强对高中择校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悉,今后在鞍山,学校只能按学期收取借读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 不再缴纳杂费;在农村(县城所在地镇除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对户口在本市(所属县除外)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学校收取借读费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对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学校融资建设的学生宿舍的收费标准、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区别对待,并设定限额,以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鞍山市各普通高中按国家规定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原则,对按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计划(公费、自费生)总数的30%招收的择校生,可收取择校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收学费;已经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应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学生。 上述政策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其中涉及到的具体收费标准不日也将出台。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在新学期教育收费政策下发后,鞍山市物价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严肃处理教育部门的乱收费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