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整体推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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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20 天府早报 | |||||||||
中央出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6个文件,成为改革重要举措 据新华社电 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
这6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文件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文件强调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