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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患者医药费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44 潇湘晨报

  针对患者反映较多的医药费用高、负担重,甚至过度用药等现象,省物价局决定从10月起,在全省执行一类价格的38家医疗机构中建立医药费用监测报告制度,以促进医疗机构自觉控制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按月监测每季度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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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的基本收费项目,包括门诊、住院、出院等都在监测范围之内。即将建立的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对这些项目按月进行监测,每季度按要求报送。具体的监测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每月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医药费用、住院病人床日医药费用、每一出院病人住院医药总费用。

  另外,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病人(非医保病人)平均住院医药费用作为一大类别,也要按季度进行监测统计并上报。省物价局制定的“医药费用监测单病种目录”包括10类病: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乳腺癌根治术、甲状腺瘤、单纯性阑尾炎、单胎顺产接生、剖宫产、子宫肌瘤、胆囊炎胆结石(腹腔镜、胆道镜)、食道癌根治术、急性脑梗塞。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接受监测时,每个病种费用统计需有20份病历以上,并另附病人姓名、病历号备查。在填报这个目录时,医药费用为患者(非医保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床位、治疗、手术、药品、检查、化验等所有费用。

  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检测数据

  相关医疗机构按月、按季进行的检测统计数据,将通过法定的程序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即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机构按管理权限将上一季度分月的监测内容,报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部属医院直接报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后,在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情况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物价局在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各医疗机构数据的基础上,将采取对内通报、对外公告的方式进行数据综合利用。即每个季度内部通报一次,每半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医药费用监测数据的医疗机构,省物价局将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相应降低其医疗服务价格等级。实习记者汤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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