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利用文保单位拍电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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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7:59 北京青年报 | |||||||||
市人大昨审议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本报讯目前还在占用文物建筑办公的单位,应该分期分批地从这些“文物”中退出,搬到适合办公的场所中去。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栖栗提出,文物保护应该防止对文物过度的利用,现在北京市内还有相当比例的文物建筑被一些办公单
郭栖栗委员提到,该办法还应该增加有关禁止对文物进行过度开发的条款,对一些重点文物要限制每天的游人数量,更加科学地保护文物。 针对文物建筑装修,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出,市文物局应当制定出文物建筑的装修标准,规范装修行为,以减少对文物建筑的破坏。目前该条款已修改为: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最高可能被处50万元的罚款。 此外,该办法草案修改稿还特别规定,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作者:谭卫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