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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努力提高《工会法》执法检查的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1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工会法》自2001年10月修改颁布以来,对调整规范工会内外部关系,推动工会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人大今年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必将推动《工会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对工会工作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契机。

  一、当前工会工作的突出矛盾与《工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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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修改颁布虽然极大地促进了工会工作的向前发展,但当前工会工作中还是存在许多突出矛盾。

  一是工会实际地位和法律地位不相适应。从法律地位看,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依法组建工会、依法和企业平等协商、依法和同级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等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往往要看企业行政的脸色行事,在很多地方,政府(企业行政)和工会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反差,使工会很难发挥作用。

  二是工会的组建工作与工人阶级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不相适应。目前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常年保持在1亿人左右,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

  三是工会维权能力与职工群众的维权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非公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企业改制时不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制方案不提交职代会审议,低价强行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工会法》虽然赋予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并没有赋予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权,从而造成工会维权的弱势。

  四是工会的运行机制与日益变化的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原有工会体制中发挥作用的一些基本方面都面临挑战和冲击。如原来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同级副职、能够参加企业党政工联系会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而企业改制为公司制后,相当一部分工会主席进不了董事会,工会源头参与机制面临严峻挑战;又如随着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股东会成为企业权力机构,职代会制度又受到挑战,很多地方出现了以股东会取代职代会的现象。同时,工会原有的自上而下、大一统的工作机制也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体制,工会自身运行机制亟待改进。

  在《工会法》修改颁布后,工会工作还存在着这么多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会法》在贯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工会法》贯彻只有工会一头热。《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工会法》的贯彻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对《工会法》贯彻执行比较积极的是各级工会组织。基层普遍反映,《工会法》的宣传贯彻是工会自身讲得多,党政领导讲得少,对下宣传得多,对上宣传得少,对工会内部讲得多,对社会其它方面、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执法部门讲得少。这种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使《工会法》很难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是执法主体不执法。《工会法》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和事件,但很少有相关执法主体来执法,使大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是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我国几千年封建制度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虽然近年来加快了依法治国的步伐,但总体上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就《工会法》的贯彻执行而言,由于法律本身存在一些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不对等的问题,各社会主体对这部法律的遵守更差。如《工会法》明文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但在一部分非公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往往以各种借口阻挠工会建会……《工会法》的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四是职工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使就业岗位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很多职工明知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但害怕失去就业岗位而不得不被迫忍受。所以,帮助和鼓励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是贯彻实施《工会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对搞好《工会法》执法检查的几点认识

  抓住执法检查这一有利时机,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严密部署,行动上步调一致,这样才能推动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应着重把握三个方面:

  1.执法检查要有声势。执法检查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有必要的声势,惟有如此,才能引起各级党政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为此,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舆论阵地,对本次执法检查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同时要推动各地的主流媒体对本次执法检查进行必要的报道。各级工会还可利用自身网络覆盖面广、联系群众广泛等优势,开展一些政策咨询、专家访谈、知识抢答等迎接执法检查的系列活动,借执法检查之机进一步宣传《工会法》,推动全社会学习《工会法》,了解《工会法》,自觉遵守《工会法》;二是要加强部门配合。目前一些地方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往往是人大领导带队,工会派人参与,到各地也是人大和工会的负责同志汇报。实际上形成的是上级人大和工会检查下级人大和工会的局面,这种形式的检查难以收到实效。因此,要特别注意加强部门配合;执法检查要吸收一些承担《工会法》执法主体责任的相关部门参加,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而且各地的汇报应以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参加,对没有落实的问题执法检查组要及时指出,责令当地政府责任到人,限时整改,这样才能使执法检查取得实效;三是要上下联动。要借全国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之机,推动各级人大都要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动之势。

  2.执法检查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当前《工会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不可能通过一次执法检查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因此,执法检查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一是要拔掉一批阻挠建会的钉子户。对那些长期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建会的钉子户,或者借改革之机撤并工会组织机构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要责令有关部门严肃执法,限期纠正,特别是要把规模以上企业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作为检查重点。力争推动规模以上企业都建立工会组织;二是要督促那些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大户依法上缴工会经费,推动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制化进程。对严重侵犯工会财产的单位要责令其依法返还,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维护工会经费财产的独立与完整;三是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严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劳动经济权益和政治民主权利以及对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要责令有关执法主体依法严肃惩处,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执法检查抓好一批典型个案,起到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和贯彻《工会法》。

  3.执法检查要着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执法检查不仅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而且要推动维权制度建设,检查中要把各地政府和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检查的重点,特别是要关注改制企业的民主程序和改制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情况,推动各地各单位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及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把工会维权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工会法》执法检查不能一劳永逸,要建立人大牵头、部门联动、上下配合、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推动这一国家的基本法律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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