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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53 每日新报

  今日主评人:孙国祥教授

  专家档案: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1993年起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殊津贴。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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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缓刑将被撤消,所判处的附加刑均应该执行。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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