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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53 每日新报

  法院依法撤消缓刑并重判被告人王京涛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结果被法院依法撤消缓刑,同时新罪被判刑期与原判刑期两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某, 2004年 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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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1年。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辛某的前妻。2004年5月4日下午,辛某在其暂住处,因故与王某发生争吵,辛某用手打了王某左脸部一下,致使王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思悔过,又行伤人,应从重处罚,且其重新犯罪,依法还应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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