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旅游点应听居民意见 明日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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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0:34 新华网 | |||||||||
火爆京城的环球嘉年华让游客过足了瘾,但周围居民却饱受了50多天的噪音骚扰。条例通过后,有望避免发生类似事件。记者苏冠名/摄 昨天(9月8日)上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作了关于该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会议将在本周五对该修订草
审批旅游建设项目 应听取周边居民意见 原条例第18条规定,市和区、县计划、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但是,鉴于这些旅游项目的建设有可能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出行以及对已有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应当征求周边居民和企业的意见。 王嘉彦表示,在修订草案的第24条,已将这条修改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周边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指定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旅行社先行赔付 目前旅游者参加旅游团队,在旅行社安排的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修正案中增加了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在修订草案的第38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为黑车、黑导、黑社服务 重则将被吊销资格 王嘉彦昨天表示,条例修订草案中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整顿的力度,增加了对“使用黑车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以及“为黑旅行社、黑导游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修订草案第66条规定,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67条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 导游索要小费 旅行社停业整顿 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第40条规定:导游员、领队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2)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3)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4)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5)殴打、漫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40条第1、2、4、5、6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或者领队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记者姜新菊)(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