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貌取人”不全是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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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0:46 沈阳今报 | |||||||||
9月8日,几家门户网站以《长沙人事局建议把相貌纳入公务员体检范围》为题转载了湖南《东方新报》的。据悉,长沙人事局针对《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向人事部提出了10条修改建议中的一条便是建议“面相应纳入体检范围”。 与媒体报道的“惹火”标题相比,长沙人事局所提建议的措辞显得小心谨慎,他们只是建议人事部考虑将面相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归为体检内容,而且仅限于公共窗口服务职位。
笔者认为,如果人事部采纳了长沙人事局的建议,规定“面相存在严重缺陷”者不得从事公共窗口服务工作,这一体检标准也与“歧视”无关———这是公务员考录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仔细想来,政府公职岗位种类众多,其中部分特殊职位必须考虑“面相”才能够保证人尽其用。以直接面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服务职位为例,面相有严重缺陷的公务员虽然也可能尽职尽责,但未必能够让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心情愉悦;在同等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保证服务对象的高满意度,让面貌端正的人担当此任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理性的人们应该全面理解公务员考录的基本原则,将择优与歧视区分开来。(北京毛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