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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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1:05 首都之窗 | |||||||||
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一、关于目录确认的事项范围和目录的管理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目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目录中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都包括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实施环节。 (二)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三)目录公布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法定实施主体,所列事项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依法确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2004年7月1日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我办,以便纳入目录。所有进入目录的事项将被编码,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 (一)目录中明确的实施主体为法定实施主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管理职责已转移到其他部门的,实施主体根据三定规定确定。 (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目录中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实施主体,并指导本系统区、县级工作部门落实本区、县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研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示相关内容。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由国家部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部委有具体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 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中,经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底数已基本摸清,为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下一阶段,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清理结果的落实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使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迈上一个新高度。 二○○四年九月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