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医疗卫生活动违规行为党政纪处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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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7:32 新华网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个共计12条的《规定》自8月3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该《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为宁夏各级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由行政机关授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单位中的中国共
该《规定》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行业不正之风归纳为6种表现,医疗卫生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具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即可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这6种表现为:医疗卫生单位未经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违反规定向基层医疗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授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购买指定药品、医疗器械的;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药品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或设置附加条件,向中标企业索取让利、赞助、回扣或变相回扣的;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中标药品、擅自改变中标结果采购非中标药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购买、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或利用购买和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或变相回扣的;对医疗器械设备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在器械和办公用品招标采购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的。 《规定》对医疗单位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税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作者:周志忠 稿件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