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收费要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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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19:3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了解到,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今年年底前北京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行政事业收费涉及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户籍收费、身份证收费、车辆收费等公示要醒目、便民。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服务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
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版样、上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收费内容调整时,要对公示内容及时变更。要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作者:李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