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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无回音 出版社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2:25 时代商报

  投稿无回音 出版社判赔法院一审判决春风文艺出版社付原告经济赔偿6337.5元

  自己辛苦完成的长篇小说邮寄给出版社后,半年多过去了竟仍音信皆无,陈某认为出版社不作为贻误了自己的投稿时机,将出版社告上法庭。9月9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给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金63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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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退休的陈某一直爱好写作,32.5万字的《桂花芬芳》是他的第一部长篇小说。2002年11月18日,老陈将《桂花芬芳》的打字稿邮寄给春风文艺出版社。但直至2003年7月仍音信皆无,在与春风文艺出版社沟通不理想的情况下,陈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第16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定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照规定的同类作品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给付原告陈某经济补偿金6337.5元。春风文艺出版社辩护人表示将上诉。本报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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