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18年来首次成被告(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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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4:38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被其曝光企业———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其发布的“消费警示”损害了公司名誉。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自1986年成立以来首次成为“被告”。 不久前,上海市消保委发布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反映消费者陈小姐购买日本“大金”空调时,销售商的推荐介绍有故意混淆商品品牌之嫌,结果误导陈小姐购买了并不属于日本“大金”品牌的“大金阪本”空调。上海市消保委在“消费警示”中称,陈小姐的遭遇并不少见,部分经销商在介绍商品时故意混淆商品名称、品牌,含糊其词以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来销售产品。 “大金阪本”商标持有人、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称,“大金阪本”商标于2001年5月被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2002年3月合法转让给大金科技。上海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着重指明,大金科技生产的“大金阪本”空调混淆日本“大金”空调,认为“大金阪本”故意傍“大金”品牌,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同时暗示大金科技在销售过程上存在违法行为,产品质量也不过关。因此,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大金科技要求上海市消保委撤消第8号“消费警示”,并在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据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来源: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吕军)山西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文章注明来源:“山西日报、山西晚报、三晋都市报、山西法制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及其下属子报,未经文章所注明来源媒体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过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保留相关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章注明来源不属于上述所列媒体的,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 联系方式:山西新闻网 电话:0351--42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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