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说去火 用后没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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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12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北京消息从8日上午8时30分开始,北京消费者杨连弟在西城区法院分别与“高露洁”、“田七”、“洗必太”、“佳洁士”等牙膏厂打起了官司。杨连弟认为上述4种药物牙膏在包装上所作药物疗效说明对消费者进行了欺骗和误导。 起诉原由:牙膏说去火,用后没效果
第一个应诉的被告是某商场和生产“田七”药物牙膏的广西奥奇丽公司。杨连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4月5日,他在某商场超市看到田七特效中药牙膏包装上称“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效果。但是用了一段时间后,他没有发现该产品有以上功能。为此,杨连弟要求该商场退货,由厂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杨连弟还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牙膏厂停止在药物牙膏上使用“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的说明。答辩过程中,第一被告某商场表示,他们愿意退货并承担部分诉讼费。但广西奥奇丽公司则认为自己没过错。 杨连弟对“洗必太”的诉讼理由与“田七”相似。第一被告某商场作了同样的表示,而“洗必太”的代理人却提出杨连弟告错了人。因为适用“消法”,当产品质量有问题但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时,消费者只能先向经销商索赔,再由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追索。 争论焦点:药物牙膏是不是卫生用品 杨连弟说,“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说明上标注“特效中药”,但牙膏不是药,所谓的药物牙膏也不是药,而应该是一种日用化工品。退一步,如果是药,也不应作其治疗效果的宣传,这样的标注容易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另外,产品标志、标记的相关规定以及《广告法》等都有此限制,“特效”这些字眼是不能出现在包装说明上的。 广西奥奇丽公司却拿出中山医院等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一大堆证书说,“田七特效中药牙膏”确实有对牙齿有用的药物成分,并对治疗牙龈炎有疗效。它不是普通的日用化工品,而是一种口腔卫生用品。当天,除“佳洁士”牙膏的生产厂家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外,法院开庭审理了杨连弟对另外三家牙膏厂的诉讼。(据《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