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措施新调整 广西统一交通超载认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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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44 新桂网 | |||||||||
新桂网 -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闭初健 实习生高新杰通讯员黄敬良古雅明)9月9日,记者从召开的广西交通系统第二次治超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交通、公安两部门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给予优惠。 《通知》规定,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
恢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标准吨位还有新的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了4个月的“吨位恢复优惠期”。即从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主动申请恢复吨位的车辆,除免费更正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并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之外,更正后吨位变大的车辆,各地交通部门仍按恢复前的标准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规费;更正后吨位变小的车辆,按更正后的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规费。 此外,对拒不提出“大吨小标”更正参数的企业有新的处罚措施,自2004年9月1日起,凡生产企业未提出更正参数,而载货汽车车主和运输业户要求恢复吨位的,经国家发改委确认后,责令企业更正产品质量参数,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全国治超办的新部署,广西“治超办”对全区涉及国家发改委已公布的4批技术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制定了今年12月中旬以前全面完成更正吨位的时间表。 作者:闭初健 高新杰 黄敬良 古雅明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