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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55 扬子晚报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于日前出台,其中包括了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等新规定。

  按照规定,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转学、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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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规定,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且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但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规定》还要求,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殷俊 任松筠)(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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