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何构建粮食流通新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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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7:55 扬子晚报 | |||||||||
我省于两年前率先在全国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经过实践与探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流通格局初步实现了国有粮食企业独家经营向经营主体多元化、多渠道转变,粮食购销企业出现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粮食流通业态初步实现了由小而散经营向产业化经营的转变;国有粮食企业内部机制初步实现了由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为主的改革转向产权制度为主的改革,“老人”、“老粮”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粮食流通管理方式初步实现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正
李明生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粮食流通法制建设的大事。《条例》中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粮食流通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改革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他指出,作为在全国率先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江苏省,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正确、准确领会《条例》的实质。既要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既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又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他们搞活流通和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既要保护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和服务,又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监督他们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使其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 据李明生介绍,全省粮食系统目前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首先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全省粮食行政机关干部都能了解、掌握《条例》,所有业务人员精通《条例》。同时采取有效宣传手段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内容,促进从业者守法经营。 李明生强调,贯彻落实《条例》关键是严格执行《条例》。我省将从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入手,依照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一是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条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二是严格执行收购准入制度。要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做好收购资格前置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在秋粮收购前要抓紧做好对现有收购企业的复核工作,保证秋粮收购有序进行。三是坚持法律救济原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取消资格等重大事项,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四是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粮。 李明生最后说,随着《条例》的施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单纯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由过去单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并重;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这既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提供了依据,又对粮食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切实依法行政,努力构建以规范的市场、合格的主体、合理的储备、稳定的购销与灵敏的信息为主要内涵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粮食流通新格局。本报记者马健(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