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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房管理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8:23 每日新报

  的决定》,对于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鉴定有法可依

  《规定》中对于危险房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所谓危险房屋,即“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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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按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而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也应及时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如果鉴定确认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鉴定处理分四类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一般可分为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另外一种是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治理依情而定

  《规定》对不同情况的危房治理进行了规定。例如,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予借贷;如是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对于处理过程中有争议的危险房屋,《规定》也具体规定了治理办法。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事故依法处理

  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房屋,《规定》明确了事故的民事或行政责任都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事故成因需由使用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规定》中也明确了一些应由鉴定机构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的事故成因。例如,鉴定机构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等等。

  本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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