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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一定要用在困难群众身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9:20 法制日报

  这钱,一定要用在困难群众身上

  本报记者 王宇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一定要用在刀刃上,用在困难群众身上。如果谁用这些钱买了车子,修了房子、发了工资、补贴,那是万万使不得的,那会毁了我们法律援助在社会上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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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

  在今天闭幕的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同志,张福森脱离讲稿,语气激动地说了上述一番话。作为司法部长,他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反复强调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004年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确立的第10个年头,特别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更为法律援助的事业发展增加了强大的助推力。

  仅从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上看,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比2002年增加了近一倍。经济欠发达的宁夏、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增加,宁夏较前增长了4倍。

  与此同时,为弥补财政拨款的缺口,使长期以来一直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功策划了多种形式的筹款活动且成效明显。据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经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返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00万元。

  经费保障所带来的效果明显。据统计,2003年全国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同比增长23%,今年1至6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又增加6%。

  法律援助正在尽量把门开的大一些,把门槛降的低一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但是目前在少数地方还存在着挪用、挤占、截留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表示,“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对此,司法部命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向东部和中部地区返还的资金和向中西部地区拨付的资金,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工资和机构本身的建设,司法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采访中,有关业内人士透露,关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的细化规定正在酝酿制定中。

  另外,如何确保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也是这次法律援助会议的议题之一。

  司法部副部长吴爱英主持了今天的闭幕会。

  (本报北京9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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