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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表彰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9:20 法制日报

  自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工作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统一思想,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使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从2003年9月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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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经各地推荐和评选委员会评选,司法部决定授予黑龙江省妇联妇女维权工作部等84个单位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授予屠国明等112名同志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司法部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程中再立新功。

  司法部号召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向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强化群众观念、服务意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再接再厉,发奋工作,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促进司法公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名单

  黑龙江省妇联妇女维权工作部

  四川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分局

  湖北省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深圳台资企业协会

  山东鲁能集团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山西省阳泉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司法局

  辽宁省沈阳市司法局

  辽宁省盘锦市司法局

  江苏省无锡市司法局

  安徽省铜陵市司法局

  福建省福州市司法局

  山东省即墨市司法局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

  湖南省郴州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司法局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司法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司法局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黄河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古慧聪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衡丰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平宇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建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欧家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弘达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金城律师事务所

  青海省泰宏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百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司法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华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西村乡司法所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上海市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台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西省吉安市法律援助处

  山东省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湖北省黄岗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广东省汕头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东省河源市法律援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贵州省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

  云南省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

  云南省武定县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法律援助中心

  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法律援助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法律援助中心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名单

  屠国明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关淑兰(女)辽宁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石贤平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邱荣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如霞(女)山东省经济学院法学系主任

  段登灿河南省焦作市宏昌建筑公司经理

  钱满程浙江省嘉兴市副市长、法律援助协会名誉会长

  文永飞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书记

  刘娜(女)四川省遂宁市妇联副主席

  宝兰花(女)青海省海西州妇联主席

  撒贝宁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持人

  李景芳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政法组记者

  王宇(女)法制日报政法部记者

  张倩(女)北京青年报特稿部记者

  刘震天津市司法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严新力(女)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伟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法局副局长

  许礼哲福建省泉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兼法援中心主任

  唐俊华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局长

  曾国旋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胡立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司法局局长

  杨蓉(女)四川省绵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云保云南省德宏州司法局局长

  刘新华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明孝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司法局局长

  古美荣(女)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佟丽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红(女)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继民天津市津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宏祥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立太重庆市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元炳重庆市元炳律师事务所主任

  齐秀敏(女)河北省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志宏山西省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谨星黑龙江省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修保吉林省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旻华辽宁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主任

  张志毅辽宁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强江苏省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副主任

  林毅辉浙江省靖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化平安徽省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鸿翥福建省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泽芳江西省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熊朗秋江西省朗秋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宁山东省王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铁根河南省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科河南省天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卢泽铭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威律师事务所主任

  毛骑军海南省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武平海南省正凯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梅涛海南省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和辉四川省宜宾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军四川省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边巴次仁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羌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马焕勋西藏自治区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达瓦扎西西藏自治区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董少峰陕西省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亦农(女)甘肃省法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永明甘肃省纪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包维宁甘肃省庆阳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永平甘肃省恒先律师事务所主任

  信海青青海省法友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树忠宁夏回族自治区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艾尼瓦·阿不都古力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火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木塔力甫·买吐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岱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擎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少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万里陕西省宝鸡市歧山县凤鸣镇法律服务所

  陈河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农一师三团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丁爱筠(女)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杨秀杰(女)北京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绍甫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王子兰(女)重庆市彭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陈永明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高晓明(女)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王世芳(女)河北省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毅山西省吕梁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郭玉生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阿勒腾巴根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孙莉萍(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齐连义吉林省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许哲吉林省延边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陈廷荣辽宁省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华(女)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管理处处长

  陈必清江苏省盐城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

  陆文忠浙江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赵玉中安徽省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玲(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黄国春福建省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林慕成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聂文虎江西省武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郝道方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袁清祥山东省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勇赛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王林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周文(女)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才伟湖北省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黄熙宇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显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黄启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

  张志涛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陆向明(女)广东省珠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钟贵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刘小华(女)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吴争光贵州省黔东南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沈冬萍(女)贵州省江口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周仕金贵州省兴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朱伟云南省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国屏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马占良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陈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那西别克·吾尔肯拜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真抓落实创新求发展广东省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我厅提出了要从推动“政府责任规范化,专业机构法制化,实施主体责任化,参与力量社会化”四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一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围绕上述目标,经过认真抓好落实,促进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发展,更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推动政府责任规范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我们作为代表政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首先,抓紧落实《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和“三个标准”的制定工作。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第三,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入门难”问题,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二、推进专业机构法制化

  一是统一法律援助机构名称,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公务员管理问题。在条例颁布之后,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我省部分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性质改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我厅正商人事部门解决我省32个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尚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彻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法律援助事业留住人才。

  二是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促进规范化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从岗位职责、监督管理、内务秩序、工作程序、法律文书、援助行为、信息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经费管理、办公装备、业务培训和机构网络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推进实施主体责任化

  实施主体的责任化既指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担负起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充分发挥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的职能作用,也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履行好义务。

  首先,切实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多次发文严格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纪律,加强对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定期予以监督检查。

  其次,做好外来员工法律援助工作。我省是外来员工集中大省,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约有外来员工2130.3万,约占全省总人口数25%,约占全国暂住人口的1/3,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根据省委“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要求,我省法律援助机构放宽对外来员工的经济收入审查标准。援助面与过去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仅受理外来员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095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36.4%,接待来访来电共60195人次。

  第三,完善援务公开制度,加强办公场所硬件建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仅把法律援助范围、受理条件、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设立及公布咨询电话和办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而且把不同案件所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分类明示,让来访群众一目了然。

  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615件,受援人达33654人,由于条例的颁布实施与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增幅较为明显,仅2003年与2002年相比较,案件数就增加了19%。民族地区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坚持“小省要有大作为”,以作为求发展,以发展求地位,知难而进,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

  一、积极争取领导支持,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批示“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自治区政府主席马启智在司法厅《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请示》上明确批示“这是‘民心工程’应予支持,从2004年起,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法律援助发展的良好氛围

  我区把《法律援助条例》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同时又把《法律援助条例》列入普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全区16万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中,有很多命题涉及法律援助知识。我们还开展有针对性的新闻宣传,通过采取新闻专访、现场热线咨询、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工作。

  三、坚持“利民便民”原则,整合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任务的完成,我们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一是明确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二是依托基层司法所在设有基层法庭的偏远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法律援助业务向乡镇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部分职能下放给基层工作站。

  四、探索和建立政府公职律师队伍,有效发掘和补充法律援助服务人力资源

  一是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之时,将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联动工作机制;二是部分县(区)司法局公开招考公务员,优先录用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充实法律援助队伍。三是对没有进行脱钩改制贫困县(区)的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实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减收或不收律师协会会费和公告费的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执业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势互补。

  五、加强制度创新,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二是向社会公开承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四是制定下发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此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案件成本补贴标准、开支范围、办案费用支付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中违法违纪责任的查处等措施。五是坚持用制度来拓展和规范法律援助的业务运作。开创“海淀特色”新局面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统一制作了《法律援助受援证》,免费为低保人员发放。同时,下发了《关于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辖区51家律师事务所和25家法律服务所可以代理区法援中心接收、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由区法援中心最终做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提供市场化法律服务的同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

  北京市海淀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积极探索“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收到良好效果。2004年1月20日,6名外地务工人员因被拖欠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急事急办”,在第一时间进行受理指派,并确定了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方针,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6名外来民工在大年三十当天分毫不差地拿到了一年的辛苦钱。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充分利用海淀区高校林立、法律专业人才丰富的资源优势,建立不同性质、特色各异的法律援助组织。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签订了协议书,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志愿者被派往海淀区各街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参与工作站的日常咨询接待工作;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建立“北大———海淀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工作人员除参与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日常咨询接待外,还承担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宣传调研、理论研究等工作,用理论带动实践,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足发展。

  在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的大力筹措下,由海淀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自主设计开发了海淀法律援助网(http://www.haid.gov.cn)。网上申请功能的开通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提交在线申请,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便可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是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服务方式的重大突破。不辱使命倾心尽责山西省黄河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职业决定了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使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律师只帮助富人,势必造成贫困的一方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诉讼双方的公平被打破,公正的司法程序也将不再存在,律师制度存在的前提也将受到挑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的职业使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由法律规定律师承担援助义务,意义更重大、更深远,律师有义务也有能力担负起为贫弱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

  二、设立援助基金,调集精兵强将,为法律援助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为了从物质上进一步保证援助案件的顺利进行,我所建立了“山西黄河法律援助基金”,每年从全所总收入中提取1%至2%作为援助基金,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办案所需经费,一部分奖励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律师。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我们一是要求必须具有执业三年以上经历的律师才可以单独办理援助案件,不允许助理律师单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严禁实习律师单独办理;二是要求主任和骨干律师多办援助案例,骨干律师每年办理的援助案件要达到3至4件。所主任作为资深律师每年办理6至7件援助案件,并组织法律援助案件的讨论。

  三、建章立制,用制度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为了不使法律援助工作放任自流,我们从制度上注重了监督管理。一是将法律援助工作明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监督检查。二是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根据每位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把它作为年终评先创优的条件之一。

  四、倾心尽责,为受援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几年来,我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一百九十多件案件。在我们尽心尽责地为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我们的事务所也逐步成长,形象越来越好,经济收益逐年增加。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发展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政府

  襄城县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9年成立的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早期的法律援助工作,不被群众和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县委县政府重视。1999年,我县茨沟乡铁刘村23户农民在一家已经停办的建行代办点办理储蓄业务,代办员携款外逃,储户取款受阻,这几十户农民情绪失控。县政府虽多次干预协调仍不奏效,无奈之下,把此案交给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案后,一方面耐心讲解法律,安抚稳定群众;一方面迅速搜集证据,帮助他们立案,为他们代理共同诉讼。经过3个月的紧张工作,案件胜诉,连本带息共8万多元的款项重新回到了储户手中。一起波及23户村民的群访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通过这件事,县政府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支持,也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希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也自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县委、政府重视,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营造社会氛围,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二、重视培养、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专职队伍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

  四、法律援助同县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服务于全县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

  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工作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决不是一项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的工作,只要拓宽一下工作思路,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正是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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