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丢东西老板得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9:28 新文化报 | |||||||||
贴上“后果自负”告示并非万事大吉 今年2月11日,某高校学生金洋(化名)在白山市某浴池洗浴后,发现放在更衣柜里的手机及130元现金不见了,而衣柜门锁却完好无损,金洋要求浴池老板李某赔偿损失并报案。浴池老板李某认为,他已经张贴了“贵重物品请寄存否则后果自负”的店堂告示,所以不应该赔偿。
白山市两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金洋在浴池内将随身穿戴的衣物等自封于浴池提供的放置物品的衣柜内,不能认定为交付。因此,金洋与李某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向社会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与金洋之间形成的是消费服务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业主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尽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致使金洋存放于更衣柜内的手机、现金失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浴池内的告示无效,李某不能因此免责。判令李某赔偿顾客金洋经济损失880元。新闻编辑: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