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外贸经营的外汇管理新规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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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0:07 温州新闻网 | |||||||||
今天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个人将可规范地办理进出口核销、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进行对外付汇与结汇了。在办理进出口核销时,个人只要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就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
个人外贸经营者还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但需要事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另外,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记者甄世宇)(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