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费警示”惹官司 市消保委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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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10:2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9月10日电(徐运、俞丽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被其曝光企业——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发布的“消费警示”损害了公司名誉。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自1986年成立以来首次成为“被告”。 不久前,上海市消保委发布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反映消费者陈小姐购买日本“大金”空调时,销售商的推荐介绍有故意混淆商品品牌之
“大金阪本”商标持有人、原告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称,“大金阪本”商标于2001年5月被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2002年3月合法转让给大金科技。上海市消保委在第8号“消费警示”中着重指明,大金科技生产的“大金阪本”空调混淆日本“大金”空调,认为“大金阪本”故意傍“大金”品牌,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同时暗示大金科技在销售过程上存在违法行为,产品质量也不过关。因此,“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大金科技要求上海市消保委撤销第8号“消费警示”,并在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是法律赋予上海市消保委的一项法定职能。第8号“消费警示”是上海市消保委针对多起“傍名牌”投诉的处理情况而发布的,其内容客观真实,目的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且,“消费警示”主要是指出产品销售方式不当而造成的商品品牌混淆和对消费者的误导,并不是针对具体产品的名称。她同时表示,上海市消保委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