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价格同盟”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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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9:31 法制日报 | |||||||||
法律对“价格同盟”说“不” 本报讯(记者陈东升通讯员蓝天)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订阅“价格同盟”是否合法?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终审判决的形式对这种方式说“不”。 2000年5月到2001年8月间,泰顺县城关31户液化气经营者签订液化气联合经营协议,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31户液化气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在物价部门指导价范围内实行“三统一”经营,但各经营者之间仍是独立经营,而非形成新的联营体,经营者的统一价格销售行为,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多户经营者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工商局处罚有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