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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满铭安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9: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日前,市检察院党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察长满铭安(以下简称:满)就此接受了记者(简称:记)采访。

  记: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什么时候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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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今年10月1日,全省、全国都是从这一天正式统一启动。

  记: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重大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哪些明确的含义?

  满: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程序和制度。

  记: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其目的和意义何在?

  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健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步提高,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有力保障,是增加执法透明度、促进检察队伍提高素质、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记:我们注意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去年10月份在部分省市开始试点的,现在为什么要全面推行试点工作?

  满:去年10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四川、福建等13个省市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省未列入试点范围。截至今年6月底,13个省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474名,监督案件1078件。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好经验,有些地方的做法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重视和肯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作用初步显现:一是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二是排除执法活动的外部干扰,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检察干警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上有了明显转变;四是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进行的,赢得了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各试点省份的党政领导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积极评价,从组织领导、办事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检察机关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重要改革推行下去。最近,中央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专题报告,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要把试点工作提上重要日程,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抓紧抓好。省检察院党组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和高检院的部署,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并将其作为今后几个月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和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中心任务。

  记: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没有具体的操作依据?

  满: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方案》,这些是目前全面推行试点工作的主要操作依据。

  记:担任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方能担任人民监督员:1.拥护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23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有两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此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记: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记: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是多长时间?

  满: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记:我们知道,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那么,人民监督员究竟对哪些工作可以进行监督?

  满: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下列三类情形实施监督: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但涉及国家秘密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除外。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记: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情形,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有程序上的规定吗?

  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目前主要程序是: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此外,对参加监督的人数、评议表决、监督后的处理、监督期限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记:如果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又如何确保这种监督的公正性呢?

  满: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本人未提出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要求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敏感的工作,人民群众对此一直十分关注,现在,人民监督员直接介入,对他们有无要求?

  满: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有哪些保障?

  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高检院的规定接受案件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以及应当享受的补助,都应当得到保障。

  记: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的准备情况怎样?

  满:我市两级检察院的准备工作紧张有序,尽管工作量非常大,但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是有保证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市全面推行,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离不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不畏艰难,努力实践,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抓紧抓好,真正使这项工作收到实效。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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