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没收”,商家没这个权力(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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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09:54 金羊网-新快报 | |||||||||||
国家相关规定指出只有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才有此权 新快报讯(记者 陈红艳 实习生 伍贝贝 通讯员 吉小江 郑创彬)昨日,市民谢女士向本报报料称,她前日到中山六路某商场购物付款时,收款员验钞后称其支付的100元是假币,并指着橱窗里贴着的“假币一律没收并报警”标识,要求谢女士另换一张,否则没收。谢女士则认为商场无权没收自己的钱币。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种现象在消费中并不少见。 记者巡城:“假币没收”标识随处可见 不少商店,特别是个体杂货店铺收款台都设有“假币没收”的警示标识。在天河龙口东路,记者走访10家商铺,其中5家或贴有“假币报警”、“假币没收”字样,或贴有假币以作警示。 在海珠中路一家贴有“假币一律没收”标识的士多店,记者问老板是否知道个人无权没收假币时,老板笑道:“这个我懂,贴这个实属无奈。”原来这位老板曾错收过好几次百元假币。“后来我就在墙上贴了这个标识。你还别小看它,贴后明目张胆揣着假币来买东西的人还真少了。”当问及是否没收过顾客假币时,老板表示还没有,只是有好几次让顾客把假币换成真币付款。 假币去处:没收的假币商家自己留着 采访中记者发现,绝大多数商家都留下了没收的假币,而并没有上缴银行集中销毁。“碰到疑似假币还可以拿出来对比一下嘛。”天河区龙口西路一家士多店老板如是说。越秀区惠福路一家商铺更将两张百元假币贴在墙上“公示”,美其名曰“警示市民、提高辨认能力”。 记者发现,很多商铺没有配备专业的验钞机器,商家大多是凭肉眼和手感来判断真假。 律师说法:商家没收顾客假币违法 根据国家2003年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才有权收缴假币,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收缴;假币收缴须由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进行,并出具《假币收缴凭证》;若假币持有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贾施平律师指出,没收假币是一种行政行为,商家设置没收警示牌、将假币贴在墙上等行为都是不当行为,没收假币(或真币)则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属违法行为。 图:许多小店为防止顾客使用假币,将“假币没收”等字条贴在收银处。新快报记者 许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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