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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为民间举报网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通信管理局断开民间举报网站通信网络的“法律依据”中,“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一句,竟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显然,它只能是管理部门的“自我立法”或“自我扩大解释”

  在存活了37天之后,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中国举报网”被关闭了。据称关闭的原因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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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让我这个某法律网站的站长和同样也是一位刑事诉讼法的教员感到震惊。难道《刑事诉讼法》还约束民间举报网站?疑惑之下,仔细把这份由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网络断开接入决定书》读了下去,请看:“经沈阳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你开设的‘中国举报网’涉及的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属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8月27日起,断开对你单位的通信网络接入服务。”

  引人注意的是,决定书特别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后加了括号予以说明,按通常的理解,括号内应该是该条款的原文引用。而翻开《刑事诉讼法》一对照,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在第八十四条的共四个款项中,却完全找不到“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字样,再通查《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那么,这个“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法律依据”又是哪里来的?显然,它只能是管理部门的“自我立法”或“自我扩大解释”。我恍然大悟。

  原来,所谓的“第八十四条”仅仅是一个用以彰眼的幌子。管理部门并非因为“中国举报网”违法才将之予以关闭,而是因为想将“中国举报网”关闭才去寻找法律依据。当遍寻法律依据而不得,只好先找个还算能沾上点边的条款把你晃迷糊了,然后边晃边说,看,你违法行为成立,我们对你是依“法”予以关闭。

  法律是严谨的,法律规定不容曲解,更容不得擅自增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没错。但这条规定并没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向公、检、法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事实上,公民的举报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向新闻传媒反映情况就是常见的举报方式。我们是否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发,也推论出“媒体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因而媒体接受群众的举报都是违法行为,全国的新闻机构据此都应予以关闭呢?

  我们应该看到,“网站”对于公民的举报仅仅只是“接受”,然后再转交职能部门处理。这并不与公权力相冲突。打个比方,就好像路人甲将他所知道的某宗犯罪事实,告诉了他所信任的邻居乙,邻居乙又将甲提供给他的举报信息转交给职能部门。难道我们也要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这一纯属杜撰的“法律依据”为由,认定作为个体的邻居乙行为违法吗?

  同样地,民间举报网只要恪守在“接受”然后“转交”的活动范围内,就不能被认定为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有悖。相反,从“中国举报网”的实践来看,这样的民间举报网站事实上更方便了群众的举报,倒是更应得到认可,并有必要予以更多的鼓励。

  王琳(大学讲师)(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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