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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每5年普查1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22: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刘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中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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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经济普查的对象和周期。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根据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中国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答记者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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