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工挑战企业“霸王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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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2:28 石狮日报 | |||||||||
为了保守商业秘密,河南省开封仪表厂发出通知,要求全厂从事生产、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该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认为,企业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王建伟要求厂方把“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充到协议中。开封
2003年7月,王建伟走进了法庭,要求开封仪表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出“霸王协议”,谁不签字谁下岗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2年。这一年的12月,开封仪表厂制定了一份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厂里从事生产、技术、经营工作的人员签字。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员工应为企业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并在离开本厂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开封仪表厂相同的业务,并且不得在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开封仪表厂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文本下发后,在职工中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些懂得法律的人则认为,仪表厂下发的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只考虑了企业利益,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因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有这种约定,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为此,该厂科技处科技人员一方面按厂方要求在协议上签字,另一方面按各自情况在协议上增加了要厂方在限业期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具体请求。而厂方认为,是仪表厂的职工,就应该为仪表厂无私奉献,不能讨价还价。有关厂领导还公开宣称:谁不签字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其在厂工作的家属也要下岗。 在厂方的压力下,科技处其他员工相继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惟有高级工程师王建伟拒签。王建伟认为,这个由厂方单方面制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是个“霸王协议”。 先辞退后招回,高级工程师成了玩偶 2003年4月1日,正在紧张工作的王建伟突然接到厂办通知,限他立即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暂时离岗。4月9日,仪表厂作出关于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5月14日,王建伟向开封市劳动仲裁委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在申请中,王建伟没有要求恢复与开封仪表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要求厂方支付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王建伟认为:开封仪表厂制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未按照规定与职工协商,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体现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是一份违法协议。 但让人意外的是,就在有关部门调解失败、即将下达裁决之时,开封仪表厂突然又下达了一个文件。文件称:撤销关于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恢复与王建伟同志的劳动关系。尽管王建伟没有同意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但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以此通知为依据,下达了仲裁裁定。裁定称:开封仪表厂已经恢复与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鉴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已不存在,决定撤销此案,终止审理。 劳动者是有尊严的 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7月,王建伟向开封市顺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开封仪表厂支付单方面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2003年10月,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依法有权要求本企业的职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但同时也有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对签订该协议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可被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强调了与劳动者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而忽略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建伟与开封仪表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开封仪表厂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王建伟各项经济补偿金合计62000余元。 由于对此判决不服,双方又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开封市中院下达终审裁定。裁定认为:由于双方对仪表厂文件的效力及后果又发生了新的争议,劳动部门对此没有仲裁,缺少前置程序,法院不应直接受理,遂驳回了王建伟的起诉。这样,经过近一年半时间的周折,王建伟又回到了原先的起点。 针对与王建伟的劳动争议,开封仪表厂副厂长林富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林富成告诉记者,王建伟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每月工资1500元,这本身就已经包含有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补偿,如果再给予专门的经济补偿,不仅其他职工会有意见,企业也难以承受。 王建伟的遭遇,引起了科技人员的普遍关注。继王建伟之后,开封仪表厂原总工程师、原科技处处长等数名高级科研人员也相继离开原企业。 另据记者了解,不久前,倔强的王建伟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说,他希望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为总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讨个说法。他要让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者都知道,劳动者是有尊严的。(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