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育妇女更有保障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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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9:00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市政府日前对实施了逾两年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
其次是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今年的标准是1847元),实实在在地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据有关专家介绍,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修改后的《办法》从2004年8月起正式实施。 记者任淑霞(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