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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出台《刑事审判管理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09:13 法制日报

  给自由裁量权“加框” 姜堰出台《刑事审判管理规范》

  本报讯(杨春记者蒋德)最近,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审判管理规范》引起了国内许多法律专家的注意,有关部门甚至为此举行全国性的专题研讨。该院为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在国内第一个规范了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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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规范的出台,是因为3起交通肇事案的判决及其产生的影响。这3起案件的案情几乎完全相同,但由于分由3个法官审理,三被告人却受到了6个月、12个月、18个月的不同刑罚,从而引起了被告人的异议。3案同案不同刑引起了院长汤建国的注意:从适用法条上看,这3个案件都在法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但量刑幅度如此悬殊,则是因为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理解,其中存在较大的量刑随意性。而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中相当普遍,尤其是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缓刑”等处罚的运用更是如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社会的质疑,也容易给枉法裁判打开方便之门。于是,他们按照在刑事审判中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思路,根据本院3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判决情况,结合刑法以及相关的解释,经过院审判委员会十多次讨论,并广泛征询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了《刑事审判管理规范》。

  这个《规范》最大的特点在于罚则的细化,比如刑法只按照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盗窃犯罪规定了3个量刑幅度。他们则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盗窃数额的多少划定基本刑期,并规定了每增加一定数额相对增加的刑期。

  同时,他们对“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主要由法官的主观认识来认定的情节,以及相关的从轻、从重等罚则的运用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同样自首,就区分为犯罪事实未发现和犯罪事实已经发现但未明确犯罪人员,以及犯罪分子在被追捕后的自动投案,对其从轻量刑的幅度就作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刑事审判管理规范》既维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使自由裁量的幅度相对统一,姜堰市法院改变了审理刑事案件估推量刑的现象,不但使量刑更加精确、平衡,还将刑事审判的当庭判决率提高到83.7%,案件上诉率减少到7%,同时,由于这个“规范”的公开,也使法官的每一起判决都直接受到社会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了缠讼和法外因素的影响,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刑事审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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