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江苏已形成草案修改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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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8月17日首次公开亮相,经过江苏省人大法工委紧张工作,9月10日形成草案修改稿。 修改稿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10%~20%。(快报)(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