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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年进行 今后每5年普查1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本月5日,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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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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