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认定一女工受伤为工伤 园林局不服将其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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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1:31 信息时报 | |||||||||
广东开平两政府部门对簿公堂 时报讯 (记者 晨曦 通讯员 罗森) 近日,开平市两个政府部门因一名在工作中受伤的女工打起了行政官司,当事人分别是原告开平市园林局和被告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起因:女工受伤劳动局认定工伤 今年47岁的谢×珍是2000年进入开平市园林局工作的,身份是临时工,主要负责市区一些花草树木的护理工作。2003年11月13日13时30分左右,谢×珍像往常一样在开平市长沙区三江道路段进行绿化护理作业时,被一辆摩托车意外撞伤。随后,经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肋骨受伤导致骨膜发炎,右手拇指和肘关节都不同程度受伤。但谢×珍称,为了保住那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在受伤后的一段时间里,她仍坚持上班,并没有向单位汇报过此事。 同年12月28日,谢×珍突然收到了园林局的辞退通知。谢×珍无法接受这一事实。2004年2月25日,谢×珍向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希望经工伤认定后可以向园林局要求工伤赔偿。并提交了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平市交警大队的相关证明,证实自己确实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受伤。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今年4月6日,该局找到车祸的目击证人余某进行举证,而今年4月22日,开平市园林局放弃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谢×珍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于数天后向园林局和谢×珍分别送达《开平市劳动者工伤认定书》。 园林局:劳动局草率认定侵其权益 接到《开平市劳动者工伤认定书》后,开平市园林局对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谢×珍的受伤认定为工伤表示不服,并于7月23日将其告上开平市人民法院。在行政起诉中,开平市园林局认为:“被告(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原告(开平市园林局)对涉案问题举证时,原告已口头告知被告,谢×珍在涉案期间正常上班,并要求被告出示有关谢×珍受伤的证据,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据此,开平市园林局认为“被告在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情况下,草率发出工伤认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消关于谢×珍的工伤认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而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对谢×珍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