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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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3:54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今后,中央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中央企业还将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这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并已开始施行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来源: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山西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文章注明来源:“山西日报、山西晚报、三晋都市报、山西法制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西日报报业集团及其下属子报,未经文章所注明来源媒体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过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保留相关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章注明来源不属于上述所列媒体的,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 联系方式:山西新闻网 电话:0351--42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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