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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手段推进绿色GDP的全面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7:35 法制日报

  用法治手段推进绿色GDP的全面实施

  本期撰稿人 胡勇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中国绿色GDP核算体系框架目前已经初步建立。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准备在这个框架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省份开展绿色GDP的试点工作,以便积累经验,力争早日全面实施绿色GDP核算。至此,为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而采取的这一重要举措逐步走向了实际操作的阶段。

  这无疑是一条令人感到振奋的消息。因为只有实施绿色GDP核算,才能走出传统发展模式的固有弊端,充分考虑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杜绝以破坏生态、竭泽而渔的方式谋求经济一时增长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最终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保护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然而,全面实施绿色GDP核算并进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涉及到方方面面、上上下下的众多领域,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全社会尽快培育一种崭新的法治观念,全力变革现有法律中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的精神与规定,用法律的手段保障、推进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健康运行。

  全面实施绿色GDP核算并进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上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权利观、平等观、价值观。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数量尤其是经济、民事领域的立法数量增长迅猛,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其中一些法律尤其是一些经济、民事领域的法律却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隐或显地存在着以维护个人自由意志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为己任的倾向,这些法律保障的利益往往只是当代人的利益;这些法律追求的平等往往只是当代人的平等。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法治观却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角来审视与关照法律制度的功能与定位:它不能仅仅追求当代人的幸福与权利保障而且还应当追求后代人的幸福与权利保障;它不能仅仅着眼于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还应当着眼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它必须克服鼠目寸光、急功近利的樊篱,将眼光聚集在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上;它应当致力于通过法律调节来寻求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契合点,将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其承载力以内;它主张人类在创造自身幸福生活的时候,不能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手段。

  全面实施绿色GDP核算并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通过立法与制度安排,保障、促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毋庸讳言,现行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所保障与维护的实质上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高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在生态恶化日益严重的今天,面对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现行的法律制度常常感到无可奈何,力不从心。因此,必须着手变革现行的法律制度,使其从保障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迅速过渡到维护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上来。而以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恰好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壮阔潮流,为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模式与思路。循环经济是人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建构的经济系统,其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消费———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这种经济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它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并不断酿成灾难性环境污染后果。而循环经济倡导的则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的过程,使整个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很少产生废弃物。在这里,环境合理性与经济效率性得到了有效的结合,从而消解了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是发展思路与经济模式的一次巨大变革,其转化过程绝不可能自发地顺利完成。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变革与创新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与制度设计来保障、激励、促进、推动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与发展。

  当前,为促进与绿色GDP核算及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加快、加强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奖惩与引导作用推动容器包装、废旧家电、食品和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同时,应当加大、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将企业的环境责任由间接指向自然变为直接指向自然,改变以往企业的环境责任仅限于遵守相关标准以及排污缴费方面,并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工业废弃物和产品包装物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建筑废料与装修废物则由施工企业负责回收,通过税收、计划、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以与自然保持和谐友好的方式开展经营、创造财富。此外,在建立与绿色GDP核算相适应的循环经济模式过程中,倡导、实行绿色消费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内在动力。因此,应当改变消费者只是社会弱者的陈旧观念,并改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为消费者赋予权利而不为其设定义务的陈旧模式,通过激励、惩罚机制促使消费者抛弃贪大、求全、奢侈、浪费的消费习惯,选择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简约、科学、适度、不危害生态环境、不妨碍后代利益的消费方式,并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反复使用经过生态设计与环境认证的生活、办公用品,最终使绿色消费之风吹遍神州大地。

  今夏以来,各地频频出现的缺水、缺电、缺煤现象已经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地球环境的承载力已经接近极限,传统经济模式必须尽快退出历史舞台。在这种环境资源危机已经迫在眉睫的形势之下,我们绝不能再把绿色GDP仅仅当作一个富有诗意的浪漫概念。尽管面临重重阻力与障碍,我们也必须想方设法争取早日全面实施绿色GDP核算并进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重大变革面前,法律必将有一个广阔的用武之地。让法律界人士与社会各界人士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法治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用法律之力,推进全面实施绿色GDP,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并为其健康、顺利运行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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