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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三大矛盾凸显 盼配套法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09:52 法制日报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撞人无责任可能也要赔偿,而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赔,因此将产生退保、拒保与保险责任限额内如何赔的问题———三者险三大矛盾凸显配套法规急盼出台

  本报记者 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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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这部贯穿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法律从出台就备受关注,近一段时间以来,“机动车撞人负全责”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虽然如今更多的人了解到,不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北京市实施此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并非无条件,而是有一定的前提,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撞人无责任可能也要赔偿,而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赔,各地不断涌现的纠纷正引出新的问题。

  无过错可能也要赔偿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

  张先生就面临着这样的苦恼。7月6日,他开车在路口与骑车的刘女士发生碰撞,刘女士认为是张先生撞了她,张先生认为是他开车被自行车追尾,保险公司则认为非投保机动车肇事,拒绝理赔。虽然目前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赔偿还在诉讼中,但若机动车无责也被判赔偿,保险公司应该拒赔吗?

  一位保险公司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目前还没有出台,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应该看车主有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无过失责任险,另外要看条款对于法院判决赔偿的费用是如何约定的。

  据记者了解,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体现。我国199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这意味着此前机动车撞人即使无责也要承担10%的损失。依据此条款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开发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无过失责任险,大多最高责任限额是5万元,但每次赔偿都有20%的免赔率。

  若没有购买此款附加险,被对方诉至法院,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但有前提。记者见到一家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要“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赔偿的数额将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正因为配套的制度缺乏,让这一法律在执行中受到争议。

  他说,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各国法律在实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在我国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样造成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他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

  一家保险公司的老总告诉记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条款是按照事故责任承担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怎么赔,应该会在测算事故率、损失率的基础上在条款费率中予以体现。虽然无责任过失险费率并不高,但投保的车主很少。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无疑强化了人们的责任意识,但在目前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还未出台的过渡期,车主面临比以前法规更多的赔偿责任,各相关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处理,不能因为法规的不配套而把责任全都转嫁到车主身上。

  三大矛盾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尽快解决

  除了机动车无过错责任赔偿急待保险配套法规出台外,对外经贸大学的黄华明教授说,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的衔接上还有三大矛盾需要解决。

  一是退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就有机动车年检之后退保问题。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如何既保障投保人退保的权利,又保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解决。

  二是拒保。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投保的义务,而且规定得比较严厉,并有处罚措施,但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强制承保的义务,也没有处罚措施,现在已经出现有的保险公司对高风险的车如出租车拒保的现象。黄华明说,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有选择承保或不承保的权利,而我国的机动车车险一直是高费率运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无盈无亏原则运作,将会出现投保人积极性很高,但保险公司拒保普遍增加的可能,这也需要立法解决。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黄华明说,这一条款很容易造成歧义。是不是凡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在责任限额以内,保险公司就没有任何减免、抗辩事由都全部赔偿,还是仍然在责任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内赔偿?立法机关同样要予以明确。

  戴福认为,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社会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免责、减责条件还待完善。日前有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但面对走入家庭的轿车市场,如何既加快脚步,让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获得救济,又不让广大车主承担更高的车险费率,保险公司又有积极性,人们正拭目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这个杠杆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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