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被精神病人杀害父母要求民事赔偿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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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10:11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9月12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于安胜 赵凤强张帆)一名九岁儿童到邻居家玩耍时,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主人杀害,孩子的家人无法通过法律追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于是起诉邻居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审理后于日前判决精神病人及其丈夫赔偿孩子家人2.8万元。 惨剧发生在去年10月10日,莒南县某村村民胡某九岁的儿子到邻居家玩耍时,女主人
针对此案,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王修江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致人死亡后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行为毕竟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这种民事赔偿最终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