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收费亮“菜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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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0: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省物价局就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内容、标准规范,全面实行“菜单制”收费,服务不全、有价格欺诈的中介将“出局”。 据省物价局房地产处有关人员介绍,随着房产市场的活跃,特别是一些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服务越来越明显。此次就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的规范,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照服务内容和
二手房代理费:服务扩大收费降低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贷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比原标准跨度缩小。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要按服务项目有所减少。 出租房代理费:服务内容更为明确 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房屋勘察、陪同看房、协助签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商品房代理费:首次明确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受商品房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总额0.5%-1%向开发企业收取代理费(不包括宣传、策划费用。宣传、策划费用由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书面协商确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1.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按照商品房开发企业确定的商品房价格收取代理费(双方约定的宣传、策划费用除外),不得收取商品房差价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得炒作商品房价格。 房地产评估费:收费标准普遍降低 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收。如房地产价格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2%~2.5%计收,比原标准降低一半。 房地产咨询费:每份最高收三百元 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咨询费按每份报告书200-300元计收。 据了解,省物价部门还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凡未明码标价,或未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方允丰 陈婷婷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