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职业女性退休年龄应弹性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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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2:17 北京晨报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考虑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消息经本报披露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但延长女性退休年龄的呼声却面临困惑,一项针对城市职业已婚女性进行的健康状况调查结果表明:“中国95%的女性出现早衰现象,五分之四的女性出现疲劳综合征”。昨天,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卫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延长退休年龄应弹性安排。 男女公平就业 同时维护女性权益
陈卫民说,延长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能够满足部门现实需要,还保证了女性有与男性相同平等的权利。但因为身体和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样的政策也可能会遭到一些女性和其所在企业的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应该采取一种有弹性的制度安排,给大家一个选择权。保证男女公平就业权的同时维护女性的其他权益”。 陈卫民所倡导的退休年龄弹性理念,已经在西方国家成为现实。具体的实施原则是,国家把退休年龄规定为一个年龄段,假设最终退休年龄在60岁,在养老保险金支付够年限后,根据自身条件可以从57岁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当然在不同年龄点退休,因为交纳养老保险金的额度不同,最终养老金领取的数目也会有所区别。 社保制度 应支持家庭功能 此外,陈卫民还分析到,中国的职业女性出现疲劳综合征比率比较高跟女性就业环境有很大关系,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要支持家庭功能,为妇女减压。 专家介绍,就业渠道扩大以后,在自主经营的企业中就业的女性面临了强大的压力,她们既要在家庭中承担比男性更多、更重要的付出,在工作岗位上却没有特殊的政策支持她们比男职工享受更多的权利,这样的处境使已婚职业女性成为了相对脆弱的阶层。 陈卫民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女性的就业模式同男性的模式相比出现了差异,“在就业率下降,弹性就业、非正式就业的几率在上升。”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家建议,除了要保证女性享有和男性同样的就业权以外,还要充分考虑女性的其他权益。“西方国家中规定扮演家庭主妇角色的女性也可以申请从丈夫的养老金中领取属于自己的部分。” 专家指出,按照中国国情,实行同发达国家相同的养老保险体制缺乏现实依据,但是应从政策上保证、完善女性工作中的各项权利。晨报记者 李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