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出出租屋意外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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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2:41 新京报 | |||||||||
承租人可享受每次事故最高10万赔付金 本报综合报道 从本月开始,深圳渔民村的承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的时候,将同时获得一份由房东购买的“出租屋安全意外保险”,这将是全国首个“出租屋安全意外保险”。这是记者今日从
“出租屋安全意外保险”规定,凡承租被保险人(房东)出租屋的所有承租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承租过程中,在出租屋内或从出租屋跌落,遭受意外伤害而受伤、身故或者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负责赔偿。房东只要支付每月5元的保费,一年内不论承租人变换多少次,只要在出租屋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承租人都可以享受每次事故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赔付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