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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借钱买的房子夫妻平分借的钱却要丈夫一人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7:28 都市快报

  据金陵晚报南京的蔡福祥和刘丙萍经法院判决离婚,蔡福祥为“买生活用品和住房而借的11万元人民币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而“借钱买来的”住房和家电则被判决和前妻平分。

  蔡福祥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债是我一个人还,可当初背债买来的财产却是两个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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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福祥告诉记者,在他和刘丙萍还是夫妻时,他先后于1987年、1994年和1995年向其姐夫刘运远借款,至今没有偿还。刘运远怕蔡福祥赖账,遂在2001年1月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福祥还款,双方于当年的1月18日形成《民事调解书》,根据蔡福祥提供的相关票据和其收入情况,法院认定蔡福祥所借钱款购置冰箱、彩电以及房屋,完全是为生活所需。蔡福祥应分期偿还本息共11万元。由于法院认定借款是为了生活所需,因此这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玄武区法院已经认定这11万元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为什么栖霞区法院会将其推翻呢?在庭审中,刘丙萍声称其对蔡福祥的三次借债一概不知。法院据此认定那11万元债务是“非生活所需”,并以上次在玄武区法院调解时刘丙萍不在场为由,认为上次调解“剥夺了刘丙萍的抗辩权”为由,判定刘丙萍对此债务不承担义务。

  看来,夫妻任何一方因家庭所需而借债,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否则一旦离婚,只要一方说声“我不知道他(她)借钱”,就会出现财产一人分一半,债务则由签字一方还的情况。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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