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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不公平条款拦路黄金周旅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8:4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十一”旅游黄金周将至,出游成为许多市民的度假方式。昨天,北京市消协公开点评了收集到的11条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最反感的是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规定,市工商局正着手制定规范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久将在全市推行。

  北京神舟国旅集团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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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消协认为,此条款为违法、不公平条款。不公平之处是旅行社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这种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旅行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的条款还有5条,如北京春畅旅行社规定:“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而市消协认为,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的。因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3项条款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义务,如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书中“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消协认为,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

  2条条款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规定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如北京青年旅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消费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经营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四十八小时内至二十四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经营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四十八小时内至二十四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消费者;”消协点评认为违约责任对经营者全款10%,对消费者却是全款30%,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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