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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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8: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南京市政府昨天下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到今年底,市房产经营公司和十个区公司将全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 通过此次改革,南京将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列入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的单位为市公司和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及原浦口、大厂十个区公司,涉及人员为2002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列入改制的资产主要有市、区公司自建、自营、自用的房产和自营形成的其他资产。市、区公司改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对产权归属不清的房产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市、区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市、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中,人员的分流和安置成为关注的焦点。《意见》中要求,市、区公司改制时,应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和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机制。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录用原单位职工,所录用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实行试用期)。新企业与原单位职工新签劳动合同时,除职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未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按2002年12月份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等5项),不足1年按1年计发,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即如果有10年工龄的,就发1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作者:刘颖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