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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供给”终有时——民工短缺现象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被城市人称为“民工潮”的流动大军,似乎总是处于一种随招随有的“无限供给”状态。然而,这种态势如今却发生了变化: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主要的劳动力输入地区,均出现了民工短缺现象。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这是一种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转移流动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梗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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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就证明了这一点。

  现象:“云娜”来临

  民工短缺现象犹如台风“云娜”扫过,波及东南沿海一带。目前,重点地区缺工10%左右。普通劳动力特别是年轻女工相对短缺,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企业缺工尤为严重

  哪些地方最缺民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项调查表明:企业缺工主要发生在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等加工制造业聚集地区,重点地区估计缺工10%左右。

  广东现有的1900多万民工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但该地区正是缺工最为严重的地区。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估计,目前有近200万人的缺口,缺工比率约为10%。其中:深圳现有民工420万,目前缺口约40万。东莞最近对1.5万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进行调查,17%的企业表示用工短缺,缺口近27万人。

  福建的泉州、莆田两市,用工缺口共约10万人。

  浙江的温州等用工较多城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招工难。

  企业需求量大、严重短缺的,主要是18~25岁的年轻女工和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工。

  广东今年第二季度劳动力市场监测数据表明,在企业发出的用工需求信息当中,有78%明确要求招收18~25岁的年轻女工。

  福建晋江最近对100家纺织服装类企业的调查发现,有80%的企业明确表示只招年轻女工,这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上求职女工只占35%的比例形成了明显反差。

  浙江温州农民工市场发布的企业招工信息,大多注明对18~25岁年轻女工优先招用。

  待遇低、环境差、强度大的企业缺工尤为严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缺工问题最为突出。加班加点、管理苛刻、扣押身份证,这些企业在务工人员当中口碑较差。调查还表明,工资待遇与缺工有直接关系,月平均工资在700元(含加班费)以下的企业普遍招工较难;700~1000元的企业,招技工较难,但用工基本可保证;1000元以上的企业招工没有问题。

  原因:竭泽而渔

  目光短浅、工资待遇长期徘徊、劳工权益缺乏保障、企业用工迅速扩张等多种原因造成局部地区民工短缺

  工资缺乏吸引力和劳动条件差是普通民工短缺的主因。

  这些年来消费物价总体水平已明显上升,而在广东、福建等省务工的农民,实际工资水平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降。有关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区12年来外来务工人员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10年前就已达到600~1000元,但现在还是这个水平。目前广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比江苏低160多元;福建莆田和泉州的最低工资是350元。不少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常常以最低工资作为员工的底薪,加班也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企业工资和农业比较收益有所提高,与外出务工的收入差距在缩小,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对打工收入的预期提高,对劳动条件、工资待遇更为敏感。

  到福建晋江求职的几位贵州务工青年反映,他们的心理底线是每天工作10小时,月薪600元,但市场提供的岗位大多是每天工作12小时,月薪500元。四川自贡劳务输出公司每年收到的招工信息中,80%的岗位月收入在400~700元左右,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岗位极少,形成了低薪岗位没人愿去,高薪岗位僧多粥少的局面。

  用工不规范、劳工权益受侵害导致一些企业产生用工短缺。

  去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一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加班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导致了员工的高流失率。如东莞的普通工人平均年流失率约为10%,而毛织和玩具行业的流失率更高达20%~30%。

  到泉州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泉州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想走都走不了。而且,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

  东南沿海多年来的经济增长模式面临转变,是企业用工短缺的深层原因。

  长期以来,部分沿海地区主要依靠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企业只赚一点“人工钱”,也就是靠压低工资、减少改善劳动条件的必要投入实现低成本,以此获得订单,赚取利润。而现在低工资难以为继,但企业利润空间狭小,无力提高工资。有的加工企业加工费已到底限,提高工资将出现亏损,而不提高工资又面临严重缺工,无法生产,从而陷入两难境地。面对缺工,企业一方面心急如焚,也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工人的待遇,但作出提高工资的决策却十分困难,这正是这种深层矛盾的反映。

  对策:以人为本

  政府应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和培训,加强劳工权益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东南沿海部分地区的用工短缺,是当地劳动力市场供给、需求和工资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市场调节的结果,而不是政策性的障碍。因此,政府应冷静对待,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谨慎进行行政干预,同时应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企业的信息引导,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和培训,加强劳工权益保护。

  当前,有关部门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改善用工环境,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级政府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常住地原则将外地农村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平等的市民待遇。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以牺牲劳动者权益的承诺来吸引外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下大力气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着重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和劳动条件差等突出的问题。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跨地区劳务合作。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强化跨地区的劳务合作。针对企业用工短缺的问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方面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围绕企业的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为企业分忧解难;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了解劳动力市场信息,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招工条件,扩大招工范围,缓解供求矛盾。

  同时,要落实有关政策和经费来源,向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输出省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并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各类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为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流动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引导。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企业准确把握当前劳动力市场形势,改进其用工行为。

  要尽快建立企业公众信息定期调查披露制度。由政府职能部门、商会、行会或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调查机构,对企业的劳动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责任等公众信息进行定期调查和定期披露,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为劳动者选择就业单位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企业合理制定各项劳动标准提供依据。对模范遵守劳动法规、留得住员工的典型企业加强正面报道。

  “民工荒”背后的潜台词

  从2003年起,一种被媒体称之为“民工荒”的现象开始在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出现,进入2004年,“民工荒”现象进一步蔓延,福建、广东、浙江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同叫“缺工”。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进入下半年,在一些一贯是农民工输出地的内陆省份,也不同程度出现了“民工荒”,江西、湖南等地都出现了企业招工难的现象。

  无论是“民工潮”还是“民工荒”,都是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流动,这种流动的背后,既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也有社会规律在起作用。

  农民工是农村人口中各方面条件较好的群体,是农业人口中的“精英”。但就是这些“精英”,在城市打工就业却遭遇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和城里的正式工人相比,他们“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其获得的收入远比城镇人低,更不能享受城镇低保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农民工现象是中国工业化的产物,大量进城农民工通过他们辛勤的劳动推动了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而且,不断升级的工业化需要有着更高技术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产业工人队伍。但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农民工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间有着巨大鸿沟。一方面,工业化需要稳定的产业工人队伍,但另一方面,体制障碍却让农民工无法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民工荒”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产物。“民工荒”的本质是中国的农民工体制问题。

  农民工渴盼什么保险

  农民工对不同社保险种的需求程度差异很大。目前,他们最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其次是医疗保险,而对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弱。这是因为,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主要是建筑等危险性行业,工伤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后半生的生存能力,是这些农民工直接面对的大问题。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久前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2004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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