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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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23 现代快报 | |||||||||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体现“以人为本
按照《安全法》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已起草和制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据悉,《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