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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系列对话(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公司法》不只是“公司”的法律

  ——本报记者王娇萍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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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燕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和教学。

  章迪诚:贵州省总工会副主席,贵州大学管理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向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和社会法理论的教学和研究

  李晓布:江苏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长期主管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并致力于钻研企业管理、制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

  编者按:当前,《公司法》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作为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立法,《公司法》修改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对广大职工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法律对自身权益保护力度的大小,以及实现权益的载体、渠道在制度设计、安排上是否到位。

  本报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职工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修法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

  记者:眼下正在进行的《公司法》修改引起职工们的热切关注,大家想了解此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章迪诚: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此后在1999年12月25日经过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共十一章二百三十条。今年春节后,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公司法》修改工作开始启动,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改初稿。

  应该说,1993年《公司法》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殊需求而制定的重要企业法律,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比如重视为国有企业服务,未能公平地对待所有公司企业;重视政府权力,轻视市场规则对投资行为的约束;理念和立法技术有待完善,忽视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化需求等。因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公司法》原有法律条款已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记者:但职工们关心的是,《公司法》修改对自身权益保障有没有影响,或者说有怎么样的影响?

  杨燕绥:当然有影响。从大了说,《公司法》是我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性立法,《公司法》修改必然深刻影响到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活力,也将影响到职工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生活。从小处着眼,《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上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直接影响到职工权益维护和保障的力度。

  立法理念仍显过渡性

  记者:已经披露的有关信息显示,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资本退出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有关职工权益的声音几乎没怎么听到?

  杨燕绥:《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主要法律,完善包括市场进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在内的市场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实施等密切相关的制度安排,是当然的重点所在。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忽视职工权益保障的内容。

  章迪诚:不过,从目前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可以看到,对职工权益维护和保障的制度设计上,仍维持原有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依然呈现出过渡性较强的特征。比如,没有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写入立法目的,依然强调《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仍局限在“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职工董事,也仍局限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职权以及待遇等规定也欠明确;特别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载体———集体合同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等等。

  双重标准带来所有制歧视色彩

  记者:修改草案给人两个感觉,一是《公司法》只是公司资本、债权人和经营者的法律,跟职工没多大关系似的;二是在法律上规定不同所有制公司员工权利行使和权益保障的“差别”,存在所有制歧视的色彩。

  章迪诚:之所以有所有制歧视的感觉,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在公司分类上实行双重标准:一是以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制度为划分标准;二是以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为划分标准。于是,出现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类型;出现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实行较多的职工民主管理,其他公司则可以实现较少的或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

  李晓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经济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非国有经济、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将成为我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公司制企业将是我国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以江苏省为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只占公司总数的16%,在有的省份,这个比例还要低。作为规范市场主体主要法律的《公司法》,理应为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公平的法律保护机制。如果实行双重标准,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司实行区别待遇,一是有悖于股东平等制度和股份平等制度,造就出新的不公平竞争,阻碍民间投资发展,二是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投资的同一类公司实行不同的治理模式,还将造成公司治理上的不规范。

  职工民主权利并不从属于资本

  记者:也有人认为,在非公企业,资本是业主私人所有,没必要搞职代会等民主管理;职工只是打工的,没什么民主管理的权利,一句话,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的事,跟非公企业不搭界?

  李晓布:现代企业不论资本来源于公或私,作为劳动者,都是以劳动使企业取得经济效益,向出资者回报利润,同时获得劳动的报酬。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者都要发挥和发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职工民主权利并不从属或依附于资本。同时,业主与职工构成了利益共同体,这种相关利益关系决定了职工应当参与企业事务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因为企业是业主出物质资本、职工出人力资本合资经营的结果。可见,对企业来说,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不分所有制的。

  王向前:民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之一,而对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既需要实行政治民主,也需要实行经济民主———因为经济民主是目的,政治民主是手段,经济民主既是政治民主的支撑,也需要政治民主的保障,如果政治民主不能保障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就会失去其存在价值,人民也会因此怀疑政治民主的真实性。为什么许多国企职工在改革中对“我还是国家的主人吗”产生的疑问,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感觉不到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就被动地、毫无防范能力地失去了自己赖以为生的就业岗位,经济民主权益得不到保障。

  反之,在工人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强大压力下,资产阶级政权不得不对原来残酷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大规模地修正、改良,制定和实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在公司内推行双赢文化与共决机制,在公司外部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使资本主义制度能够兼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利益———这正是“腐朽的、垂死的”资本主义制度至今没有“灰飞烟灭”的真正原因。因此,我国在劳资关系方面不能走资本主义的老路,而应把经济民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决不可也不应使所有制成为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障碍。

  现代公司强调资本和劳动者共赢

  记者:还有一种观点,即包括民主管理在内的职工权益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应在《公司法》规范之列,甚至一些专家学者也这么认为。是这样吗?

  杨燕绥: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什么?20世纪对公司最精辟的描述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公式,即1+1=1(股东章程+雇用合同=公司)。这个公式的意义即在资本和劳动两个条件都具备并依法结合起来时公司即成立,公司是保护股东产权和受雇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21世纪的公司是什么,其描述更加精辟,即1=1+1。第一个“1”是公司,第二个“1”是资金投资者,第三个“1”是人力资本投资者即职工。这个公式的意义即公司是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投资者(职工)三者利益的组织。

  章迪诚:这实际上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发生的变化:一方面,在物质资本已经日益信用化,投资方式出现证券化的条件下,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正在逐步弱化和间接化;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状态,使人力资本越来越具有抵押品性质,并且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度越来越大,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却在逐步地强化和直接化。由此可见,职工在公司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理论上从受雇用人变为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职工切身利益是公司利益的一部分。同时,在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职工素质、忠诚和责任心是公司实现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因此,公司必须建立三方共赢机制,绝不仅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机制。

  《公司法》理应保护职工权益

  记者:上述这些理论观点,落到实践和立法的层面上了吗?

  杨燕绥:是的。表现在公司的利益分配上,以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或收益分享制等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分享制公司,在市场经济各国已逐步演变成为一种与传统的支薪制公司相竞争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表现在《公司法》的立法原则上,各国的《公司法》越来越注意保护雇员和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工作机构即职工代表会议,已经列入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议事日程。实际上,《公司法》对于建立新型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参与管理制度和保护职工利益的制度安排至关重要。

  王向前:经济民主有宏观层次上的经济民主,也有微观上的经济民主,微观上的经济民主指的就是企业中、公司中的经济民主。企业和公司中的经济民主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要求就是防止“雇主专制”、“股东独裁”,维护职工利益。为防止“雇主专制”、“股东独裁”,就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现劳资双方的共同决策,使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运营符合劳资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只符合股东一方的利益,使劳资关系实现“双赢”。为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就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包含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实施于所有的企业、公司。

  记者:因此,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该坚持体现保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类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以人为本。一句话,《公司法》绝不只是狭义上“公司”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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