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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公告严禁印制发售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4日09:58 开封日报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印制、发售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给行贿受贿提供了方便条件,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各商业企业、印刷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印制、发售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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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必须从2004年9月15日开始进行现金兑付,9月25日前兑付完毕。

  二、制售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商家,要主动自查自纠,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持有者,属自费购买的,于2004年9月25日前,到原制售单位等额兑付现金,逾期不兑付的,一律作废。在规定期限内,原制售单位拒绝兑付的,持券人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投诉,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收受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于2004年9月30日前,逐级上缴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处理。

  三、违反规定继续制售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法经营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违反财务管理、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偷税的,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纪继续购买有价证券的单位和收受使用有价证券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发现继续制售、购买、使用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

  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3854045 2566243

  特此公告

  开封市监察局 开封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开封市工商局

  开封市国税局 开封市地税局

  开封市商务局 开封市新闻出版局

  200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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